拆迁安置房交税金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方面,根据我国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因为国家、集体或者企业需要的拆迁所得到的安置房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一些城市也明确规定了在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上不需要缴纳税金。
另一方面,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拆迁安置房的市场价值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一些城市政府也开始收取涉及拆迁安置房产权交易的税金。例如,上海市就实行了新税制对拆迁安置房进行了征税,对企业持有的拆迁安置房,上海市要求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市场价值征收印花税等其他税收。而对个人持有的拆迁安置房,上海市则规定其最多只能出售一次,同时要进行备案,在当地的房产交易时,也要缴纳相关的税金。
综上所述,虽然拆迁安置房在法律上被免除了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征税。而在某些地方,交纳税金也可以促进市场营销和稳定政策。因此,当地政策和法规的具体规定需要根据不同的地区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