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负责管理公共财产的公职人员,将属于国家、集体或社会的财产占为己有或挪用于个人或单位使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职责规定,也侵犯了国家的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在挪用公款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将起诉书写得很清楚,控告犯罪嫌疑人有关事实和罪名,接下来是挪用公款检察书如下:
起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在担任某县某镇镇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拨付该镇的用于发放扶贫款项的公款共计200万元玩忽职守,挪为己用或用于他人非法牟利之用。
事实认定:
被告人某某自担任某县某镇镇长以来,存在着将公款挪为己用和用于他人非法牟利的影响和动机。根据相关的证人证言和银行账户,某某曾将200万元拨付至其私人账户,并以假公章、假财务凭证等手段进行“洗钱”操作,违法处置了国家的扶贫款项。
法律认定:
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财产安全,涉嫌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涉罪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检察机关应当坚定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坚决打击挪用公款的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需要对某某进行认真审判和严格惩处,还给受害人家属一个公正的和正义的法律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