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回扣算挪用公款吗?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问题。回扣,顾名思义就是在完成某项业务的过程中,从中收取一部分“利益”,违反了公务人员的廉洁自律原则,如果严格来说,是挪用了公款。但是,是否算挪用公款,需要看回扣的性质和特点。
首先,回扣的性质是非法的,不合法的行为,与公务人员的权利和职责无关,与公务人员的公务活动也无关。因此,回扣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并不属于公务人员的办公和业务活动所构成的公款,所以吃回扣并不算挪用公款,就算被披露也不属于公款侵占罪的范畴。
其次,回扣是一种“双赢”的套路。公务人员在批准、招标、审批等政府业务中为业务方提供便利,业务方为其在回扣中得到一定的利益。基于此,回扣在本质上是一种双方相互协商、共同“合作”的行为,既然这种行为是公务人员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其利益归业务方所有,也不能算是公款,从而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最后,回扣也是一种消极的“自卫”手段。一些公务人员在政府工作中,因为工作手续的复杂和繁琐,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回扣,则能帮助他们迅速处理公务,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虽然这样的做法是不当的,不符合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但也反映了公务人员待遇低,工作方式不灵活等一些问题,应该引起相应的重视,不能一味地将其定性为挪用公款罪。
综上所述,吃回扣并不算挪用公款,反而是一种腐败行为,违反了公权力的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破坏了市场规则和竞争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市民利益。公务人员应该始终坚持廉洁自律的原则,绝对不能因为回扣而损害公共利益,从而导致自身犯罪并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