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占有、使用、侵吞或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一名公务员或企事业者退回钱款或是余额,那么就不算是挪用公款了。因为退回款项是通过合法途径归还,没有恶意占用,没有达到挪用公款的条件。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钱款的退回也可能会被视为挪用公款。如果退款是虚假交代,以掩盖其他违法行为的事实,那么就不能否认涉嫌挪用公款。例如:某刑警长沉迷赌博,为了填平自己借高利贷再赌的日加上万的债务,开始向监管对象勒索、索要贿赂,然后将赃款转入个人账户消费。不久后,这名刑警长意识到错误,打算归还,于是将部分赃款被退回至监管对象的账户。但是,这名刑警长和其他涉案人员违法占有公共财物时,就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只不过在退款后,罪名已经变成了此前的虚假记录和隐瞒,同时加上了劫持和敲诈勒索等新的罪名。
在实际生活工作中,挪用公款的情况愈益复杂,因此在退款与挪用公款方面,要对如何排查和处理做出更具体的解释,以便能确保案件被妥善处理,不再引起社会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