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主任挪用公款可以被定罪的罪名就是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尽职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侵占或携带公共财物,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行为。
业委会主任属于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是一家业主委员会的领导者,他应该尽职履责,维护楼内业主的利益和管理楼内物业等事宜。而如果业委会主任挪用公款,擅自将业主的业委会公款据为己有,就是违反了其尽职的责任,构成了贪污罪。
业委会主任挪用公款一般是指业委会主任违规使用了业主委员会的公款用于个人的私人用途,或者往自己的账户中存入业委会的公款用于赚取利息等非法活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业委会主任的职责,而且也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业委会的正常运转。因此,应该严肃处理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之,业委会主任挪用公款属于贪污行为,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该对其进行顺利的组织处理,并加强业主管理,规范业委会运作,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