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
1.自行拆除或搬离房屋的居民,因为这些人并不需要拆迁安置。
2.违法建造房屋的业主,他们不具备享受拆迁安置的权利。
3.使用非住宅性质的房屋的居民,如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屋,这些人员同样不被视为拆迁安置对象。
4.租赁的住房,租赁的住房归属于房东的产权范畴,因此租户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
5.因为人口流动而居住时间不足或者拆迁前已经离开的居民,因为这些人已不在该房屋内居住,所以也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
6.已经享受过拆迁安置补偿的居民,例如已经迁入新居、租赁新房等人员。
7.其他不符合拆迁补偿政策规定的居民,例如房屋所有权存疑,占用国家土地等相关情况。
综上所述,只有符合拆迁补偿政策规定的居民才能被视为拆迁安置对象,其他人员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