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其作用是明确离婚后双方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赡养等事项,以避免日后产生纷争和矛盾。但是,关于离婚协议的起草与签订,是否可以随意选择个人或机构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书面化,并经夫妻双方自愿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可:(一)一方当事人暴力、虐待、恐吓另一方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影响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的自由意志;(二)一方当事人利用离婚协议占有、非法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妨碍对方子女的合法权益;(三)离婚协议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四)离婚协议内容不公正,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必须确保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得到表达,并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保证子女合法权益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公正合理,这样才能起到具体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签订离婚协议不是随意选择个人或机构的问题,而是要选取具有法律认可资格的律师或者公证处等机构为代表人完成。
那么,为什么要找有法律认可资格的律师或者公证处等机构呢?因为这些机构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及丰富的经验,能够确保离婚协议的起草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夫妻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一旦签订后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因此,建议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选择资深律师或者夫妻共同认可的公证处等机构为代表人,进行协商起草和签订,从而确保离婚协议的客观公正性和具体可行性,以达到有效解决夫妻间离婚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