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动用公款,其性质属于贪污犯罪,属于侵害公共财产利益的行为,将要面临刑事责任的红线。
对于挪用公款的人来说,归还是一种警示和悔过的表现,但不是可以代替受罚的方法。归还只能表面说明行为的不当,但无法消减其犯罪的事实性和危害。
首先,被挪用公款的机构或个人,必须要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原始的行为,不能轻易地就因为归还,而没有进一步的调查和审判。单独只有自愿归还不相当于完全承认并赎罪自己的犯罪过错。
其次,归还公款并非自由操作,不仅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如归还公款的金额大小、时间等具体资料,并且必须做到确保归还的资金完整性。这需要公务人员或企业负责人付出实际的代价和代价,如自愿补偿、使出自己的个人财产,以消除在之前挪用期间的违法性和民事责任等额的事实和罪责。
最后,只要通过符合规定的法律程序归还,公民仍能从依法追究的手段中得到宽限,尤其是对于自首者,应在适当情况下给予处罚的从轻处理。
挪用公款是违法的,不仅会对国家、社会和任何有关人士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还会破坏正义和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唯有在遵循相应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才有资格想要归还,而不是畏罪并以此所谓的慈悲来逃避惩罚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