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挪用公款就是以非正当的方式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或用于非法、违规的活动。更具体地说,挪用公款通常包括以下行为:
1. 以公司或政府机关之名义申领或支出款项,但实际上这些钱并不是用于公司或政府公务,而是流入了个人账户,或者用于非法的活动。
2. 以公司或政府的名义申领报销费用,但是费用并不是用于公司或政府的业务,而是流入个人账户。
3. 在公司或政府账户中虚增支出、支持公司或政府不需要的器材或物资,这些物资被挪走后,却不会通过正规手续交回给公司或政府。
4. 在招标、采购等业务中,向那些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投标人提供提成或回扣,这样投标人对公司或政府的采购、招标等业务就会倾向选择自己。
5. 在派任工作时,选择趁机通过工作机会收受贿赂,如收受公司或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向申请者索取贿赂,以便帮助申请人获取工作。
6. 在执行公司或政府的业务时,据此利用权力进行非正当的活动,如故意拖延、收受贿赂等等。
7. 直接将公司或政府的资产占为己有,如偷盗公共财产、拖欠员工工资。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是一种非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以其他的手段将公共财产移走或以非正当的方式使用公共财产等。这些行为对政府或公司的稳定和发展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国家会对这类行为采取严厉的打击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