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行为是指在职务上或者其他有关公共的活动中,将本应归入国家出资或者税收的资金、货物或者其它财物,用于自己的或者他人的私用,在未经授权或者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或者在授权或者批准之后超出其权限或者规定的范围,使用公款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对于公权力机构来说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使用公款1天的情况下,涉嫌挪用公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在行使公务的过程中,挪用本应归入国家出资或税收的资金、物资或其他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既然是挪用公款,那么就意味着该行为涉及到公共财产的盗用。挪用公款罪罪名重大,涉及国家刑法。该罪名认定标准是“本应归入国家出资或税收的资金、物资或其他财物”。
因此,使用公款1天的行为存在挪用公款的情况,罪名较为严重,一旦罪名成立将会受到严厉的判决。建议有相关行为的人员立即向有关部门自首并积极退赔公款,以求得法律宽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