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是指针对拆迁安置,政府代表拆迁方与居民代表被拆迁方在协商中达成了一致的协议,主要涉及拆迁安置费用、房屋征收方式、安置方式等内容。而遗嘱则是当事人根据个人意愿在生前所作的,具有调整财产、继承人等方面的作用。两者之间的关联较小,因此拆迁协议并不可以作为遗嘱继承。
首先,拆迁协议是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是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其约定不具备遗嘱的性质。其次,遗嘱是遗留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意愿,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专属性。而拆迁协议是在居住环境改变的情况下,政府与个人在补偿和安置方面达成的一致,不涉及个人的财产和继承权问题。
此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遗嘱的继承权是依据遗嘱所在地的习惯法进行的,而拆迁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拆迁协议不能代替遗嘱成为继承权的依据。
总之,拆迁协议和遗嘱在性质和作用上有较大的区别,前者不能作为后者的替代,也不能对遗产的继承权产生影响。对于个人的继承问题,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在生前及时办理遗嘱等手续,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