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协议拆迁属于一种非法手段,严重违反了我国有关拆迁程序的规定,违反了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以及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因此,未签协议拆迁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首先,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拆迁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遵守文明、和谐、公正和公正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拆迁单位应先与居民进行协商和谈判,协商达成意见后,双方签订拆迁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因此,未签订协议的拆迁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未签订协议的拆迁是违背公共利益原则的。城市拆迁是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肌体功能,满足城市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而不是强制民众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屋,这伤害的是人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未签订协议的拆迁是违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原则的。根据中国法律,任何人和单位都必须尊重人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以任何手段伤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尊严和人身自由。而已承包拆迁的拆迁单位在未与居民签署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拆迁,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是非法的行为。
总之,未签订协议的拆迁是非常违法的行为,会严重损害社会安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积极推进城市拆迁工作规范化,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