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中,挪用公款罪并没有具体规定金额限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凡在公务活动中挪用公款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公务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行为,意味着此罪名不局限于政府官员,也包括其他工作岗位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审判标准并不是以金额大小来进行,而是以行为的情节严重性来衡量罪刑。一般认为,如果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次数较多,其犯罪行为情节就会相对严重,刑事责任也会相应加重。但如果公款金额较小,但行为却严重扰乱了单位或者个人财务秩序,或者对公共机构的工作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同样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大,还存在可能被认定为另外一类犯罪罪名的情况,比如 “贪污罪”。此时不仅仅需要考虑挪用公款的情节,还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一并审理,才能作出正确的定罪量刑决定。
因此,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不存在具体的金额限制,而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情节,以及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来裁定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