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一般是由政府代表某个城市部门建造,是为了拆迁某些房屋而进行安置而建。这些房屋通常由政府购买并转交给拆迁安置房开发商,开发商负责将这些房屋进行开发和销售。所以,拆迁安置房不可以被赠送。
首先,拆迁安置房是一种住房产权,而住房产权是非常宝贵的财产,是可以转移的合法权益。只有在法定条件下,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协调解决后方可进行产权的转让、受赠等。而拆迁安置房建筑物的建造及投资、分红权等各种权益全属于开发商,不能轻易地转让或者赠送给个人。
其次,拆迁安置房是政府的公共资源,很少有赠与的可能。政府在为市民提供生活保障的同时,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借公务之便私事。政府不能将拆迁安置房作为礼品、小恩小惠赠送给个人或单位,这是对公共资源的不负责任,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
最后,如果拆迁安置房可以随意赠送,那么就会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安置房资源以谋取更大的利益的情况,这不仅侵犯了公共资源,还不利于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不可以被赠送。政府和开发商会根据相关协议和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更好地保障市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