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的协议文书,居住权也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内容。在离婚协议上写居住权,其有效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规定,“已婚双方有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过调解不能恢复夫妻关系的,可以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可以自行协商并签署离婚协议。因此,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权必须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其次,离婚协议书面约定最好具备明确性、完备性、自愿性、公平性。对于居住权的约定,必须要明确指出房屋的产权、居住者身份、居住期限等。如此便于日后避免由于约定不清引起的纠纷。同时,协议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存在强迫或诈骗的情况。还要保证公平性,双方应当在真实情况下协商达成协议,不存在一方占据优势并迫使另一方签署协议的情况。
最后,离婚协议作为民事合同文书,需要进行公证、登记,确保其法律效力。因此,离婚协议上的居住权,必须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并进行相关的登记手续,方能保证其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上约定居住权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明确性、完备性、自愿性、公平性,并且需要进行公证和注册备案等程序,才能够取得法律效力。只有通过这些措施保障,才能避免在日后的生活中出现居住权的问题,达到离婚后和平、公正、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