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在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在职务或者职权范围内将公款挪用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目的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需要进行严厉惩罚。
在退赔公款的情况下,不少人往往认为可以轻判,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挪用公款罪已经成为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因退赔公款就可以减轻刑罚。即便退赔了公款,也不能改变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其次,退赔公款本来是履行法律责任,不应该成为轻判的理由。否则,就等于是对违法行为给予了“违法有理、违法可赔”的错误信号。
更为重要的是,轻判挪用公款罪会影响到其惩治效果。如果挪用公款罪可以轻判,那么违法成本就会降低,违法行为也就会变得更加猖獗。在这种情况下,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就会失去作用,公民信仰度和司法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退赔不能成为轻判的理由。当然,在考虑刑事量刑时,法院也会考虑一些情节酌情情况,但不能因为退赔公款而降低刑罚的长度或者严重程度。只有在法律精准定量的措施下,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