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父母的情况很特殊,因为他们本身就不愿意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因此分配抚养权的问题比较复杂。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弃婴父母应该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不能把孩子当成“烫手山芋”任意抛弃。在中国,根据《婴儿安全岛办法》规定,如果父母无法抚养孩子,可以将其带到符合规定的婴儿安全岛,让当地政府或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养育。如果私自丢弃导致婴儿伤亡或死亡,将会面临法律惩处。
如果弃婴已经被收养,抚养权的问题就相当于是弃婴父母和收养家庭之间的争执。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弃婴父母在孩子仍未成年的情况下,仍享有探视、通信和监护的权利,但是否有权要求重新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如果弃婴被收养后,收养家庭出现状况无法继续抚养,应该优先考虑亲戚关系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亲戚来领养。如果没有亲戚愿意领养,再考虑放到合法的养护机构或通过法律程序实行收养。
总之,分配弃婴抚养权的原则应该是以保障孩子的福利和权益为前提。弃婴父母不能只考虑自己,而应该承担起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而对于抚养权的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孩子的权益、亲情关系和法律规定等因素,保证孩子得到最好的养育环境和未来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