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人死亡后的处理与城市居民死亡后的处理有所不同。根据《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赠与或者遗赠。如果宅基地的使用权有法定继承人,则应当按照继承的法律规定处理,否则可以赠与或者遗赠给其他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在农村地区,往往存在多个亲属共同继承宅基地的情况,因此需要对宅基地进行共有和继承权的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对于农户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并产生权属争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依法依规符合条件的法定继承人中确定宅基地承继人,进行宅基地继承权的确认。
其次,对于宅基地的继承权的共有处理,可以通过拍卖、分割、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确定每个继承人在宅基地上的权益,确认掌握宅基地实际控制权的继承人,让所有继承人在宅基地的使用、管理、收益方面都能够协调一致地进行。
最后,当宅基地继承人已经确定后,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对于在宅基地上居住的家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他们的住房问题。对于空置宅基地的处理,可以选择出租或者出售,以使其得到充分利用。通过这样的方式,就能够实现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维护权益的公平,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