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或以欺诈手段等方式,将属于公共财产的钱款或者物品,转移或使用于个人或非法的用途。具体形式如下:
1.个人私自挪用公款。一些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中的人员,将公共财产的钱款或者物品,非法转移或使用于个人或非法的用途,比如将公款用于购物、游戏、赌博等。
2.承揽工程项目的企业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和关系,通过竞标、谋划等不合法的手段中标后,虚报合同金额,侵吞合同款项、拖欠工程款、冒领劳务费等,利用公款非法获得私利。
3.贪污受贿。一些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中的人员,收受他人的巨额贿赂,或通过其他手段非法牟利,这些贿赂款项属于公共财产,属于挪用公款的一种形式。
4.公务消费过高。一些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中的人员,因为工作需要,需要在公务范畴内出差、开会等,但他们却利用这些场合大肆挥霍公款,比如住五星级酒店、吃补品、打高尔夫球等,这种行为也属于挪用公款。
5.虚报、冒领等。比如虚报公务经费中的交通、餐饮、市内交通等费用,这些基本是与工作相关的的代班费,属于频繁的虚报、冒领。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侵吞公共财产,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严重危害了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的声誉和形象。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应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制度和规范,加大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检查和惩处,以保证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