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个人自由和家庭观念的日渐普及的今天,婚前约定孩子抚养权并不是什么难以想象的事情。事实上,这种行为在某些国家早已成为法定制度。比如在美国指定的生育协议(pre-birth agreements),就明确规定了双方父母在孩子出世前可以达成的一些协议,包括孩子的赡养权。除此之外,法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制约着合法的夫妻关系所应当涉及的所有权和义务。
不过,在中国,由于儒家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尤为重要,许多人对于婚前约定孩子抚养权还存在一定的抵触态度。而且,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前约定孩子抚养权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前约定就一定不合法,因为在婚前签订协议也可以认定为司法行为,只要协议内容合法、自愿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道德风尚,均可以依照法律保护。
此外,在经过法定程序认可之前,任何婚前协议都是一纸空文。因此,如果想要达成合法有效的孩子抚养协议,需要征得同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外部认定和合法司法机构的认可方可生效。而且,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达成了孩子的抚养协议,也可以随着婚姻的解体被法院予以追认,成为离婚后双方孩子抚养的法定依据。
总之,在婚前约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但只要遵循法律程序,在婚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达成法律权威认可的协议,是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