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赌博罪都是犯罪行为,但是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挪用公款罪是指以职务便利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或者用于个人目的,严重侵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而赌博罪是指以财产输赢为目的,有组织地进行赌博的行为。虽然在一些案例中,挪用公款被用于赌博,但这并不能因果推断为挪用公款就必然涉及赌博罪。
首先,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犯罪构成与赌博罪并不一致。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而赌博罪的犯罪对象是个人财产。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通常是担任公职或者在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中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而赌博罪的行为人则往往是一群赌徒。因此,挪用公款罪和赌博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其次,挪用公款罪本身已经足以构成犯罪,没有必要引入赌博罪。如果某人涉嫌挪用公款,就应该依法追究其挪用公款的责任,而不必要求其承认赌博罪。挪用公款罪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行为人一般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追回公款的民事责任,可能会被开除公职或者受到其他行政处分。如果某人涉嫌赌博罪,就应该根据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判决,而不必要求其承认挪用公款罪。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和赌博罪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因为某个人涉嫌挪用公款就认为他一定有赌博行为。而且,如果某人涉嫌挪用公款,就应该从挪用公款罪的角度出发进行审判,不必要求其承认赌博罪。只有依法严格惩处挪用公款罪,才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