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备案过程中,夫妻双方可以达成一些协议来规定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问题等,这些协议可以被写入离婚协议书中一同提交给民政部门备案。但是,如果夫妻在备案后又想添加一些协议,那么是否可以呢?
一般来说,在离婚备案之后夫妻双方是不可以随意修改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的。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而且在备案时都已经签署并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离婚协议需要修改,则需要重新经过夫妻双方协商,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以确保修改后的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然后再提交给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离婚协议中的某些约定难以执行,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进行调整,但必须经过公证,避免给双方带来法律风险。所以,建议夫妻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前,应充分协商、理性思考,并考虑到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以避免随后需要额外增加协议导致麻烦和时间成本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