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大罪,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经济利益。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挪用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比较严格,最高可判处死刑。同时,这项罪行也会直接影响贪污腐败现象的防控。
那么,挪用公款罪是否还应该判罚金?答案是肯定的。判罚金既有罚款的功能,同时也是一种抑制贪腐的重要手段。一方面,罚金可以追缴被挪用公款的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的补偿,提高追回赃款的效率。另一方面,罚金可以视为法律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惩罚,增加其代价,起到法律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此外,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对挪用公款罪的罚款行为的规定,对于被判罚款的挪用公款罪犯,不仅要承担之前挪用公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要支付罚款,使得挪用公款的成本更高,消息传递效应更强,起到深入打击腐败的作用。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需要判罚金的重要罪行,判罚金可以弥补国家损失、加大罪犯惩罚、对腐败行为进行警示和约束。需要同时注意的是,罚款应该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遵循量刑适度和公正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