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我是孩子的母亲,现在按照法律规定,我要向贵法院申请孩子的抚养权。本案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事实
1、原告李女士,年龄30岁,现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村123号。
2、被告王先生,年龄35岁,现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456号。
3、原被告曾经是夫妻关系,婚姻于2015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17年7月份离婚。
4、离婚后,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只在周末和假期探望。
5、近日,被告表示要将孩子带回自己处抚养,原告不同意。
二、理由
1、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保护是最重要的,抚养权由孩子的父母共同行使。
2、孩子已经习惯了在原告的抚养下成长,被告没有充分的时间和责任抚养孩子。
3、孩子目前正在接受学校教育,如果被告带走孩子,则会对孩子的学业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4、被告曾因不负责任行为导致婚姻破裂,不能胜任担任好父亲的角色。
综上所述,我请求贵法院判决以下事项:
1、维持原告对孩子的抚养权。
2、被告不得强行将孩子带离原告的居所。
3、被告在约定时间外探望孩子时,不得使用暴力、恐吓等方式干扰原告对孩子的正常抚养。
此致
敬礼
原告:李女士
时间: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