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款中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其中“安置补偿”即指拆迁安置房。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拆迁安置房是一种合法且有效的补偿方式,可以算作一种住房形式。但是,是否算作“有房”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如果拆迁安置房的性质是“产权房”,即购买了房产证并且房屋权属清晰,那么此类房屋可以视作“有房”。但是如果安置房属于“共有产权房”或“限价房”等产权模式,在房屋权属和转让方面存在一些法律限制,有些地区还可能存在抵押、共有等问题,那么此类安置房不能算作“有房”。
其次,需要考虑拆迁安置房的面积、位置、布局等因素。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的面积普遍比较小,而且位置也不一定理想,房型也不太灵活,难以满足个人的特殊需求。如果拆迁户在新房居住不便或者新房得不偿失的情况下,难以视为有房。
最后,还需要考虑法律、政策等方面的规定。比如,有些城市规定,即便拆迁户已拥有共有产权房,但是处于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状态,那么此时拆迁户仍然被视为无房家庭。此外,有些地区对安置政策也有所调整,例如某些城市对于拆迁户购房的时间、方式等方面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是否算作“有房”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房屋产权,房屋质量,政策法规等等。如果拆迁户在新居得到了实际、有效的安置,生活有了稳定保障,那么可以基本上认为他们已经有了“住房问题解决”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