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根据《宅基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农村宅基地政策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的。根据这些规定,沈阳市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 宅基地用于家庭住房和生产生活需要,宅基地的面积应当根据家庭人口、家庭生产生活需要和土地资源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但是应当不少于1200平方米。
2. 宅基地是家庭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应当与家庭的概念相一致。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个非贫困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在外务工的非贫困户)只能拥有不超过两处宅基地。
以上规定适用于较为普遍的情况。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土地资源有限,宅基地面积可能会适当减少。同时,在一些特殊地区,如山区、高海拔地区以及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等也存在一些地方性的规定。
总之,在沈阳市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应低于标准要求,以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住宅需求及生产生活所需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