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使用财政部门、国有企业等机构的统一账户提取公共财政资金,并用于非法用途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财政秩序,而且有损社会公信力,因此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与一般罪行不同的是,挪用公款的诉讼期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即不受普通法定诉讼时效的约束。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的诉讼期一般由以下因素决定:
首先是被害人的知情情况。如果被害人没有及时知道自己的公款已经被挪用,那么他的诉讼权就不会被限制。这里所说的知情,是指被害人已明确知道赃款已被挪用,而不是仅靠怀疑或猜测。
其次是侵权行为的终止时间。挪用公款的行为不是一次性的,而是连续性的,因此诉讼时效要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的起始时间算起。这意味着,只要挪用行为没有终止,就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后,是监管机关处理的时间。挪用公款后,一般监管机关都会进行调查,处理等程序,针对行政处理的结果有不同的时间限制。如果监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那么挪款行为的追究将不受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没有固定的诉讼期限,而是在不同情况下根据具体因素来决定。然而,国家对这种违法行为是不会放过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受到应有的行政或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