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在城市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对符合条件的被拆迁者提供的住房安置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为被拆迁者提供了一定的权益保障和经济补偿,其中就包括拆迁安置房。
在某些情况下,被拆迁者并不需要或不想要拆迁安置房,而是想要将该房屋出售或者退回政府,领取全部或部分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退钱呢?
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是采用补偿置换的方式进行分配的。被拆迁者可选择接受拆迁安置房或者接受经济补偿,但两者是不能同时选择的。接受拆迁安置房的被拆迁者需要签署安置协议,确认接受安置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交付使用;而接受经济补偿的被拆迁者则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签署补偿协议,领取相应的补偿款项。
因此,如果被拆迁者已经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并交付使用了拆迁安置房,那么退回这套安置房是不太可能的。因为政府是根据土地价值、周边生活环境等因素给予被拆迁者的安置房,且该房屋已经统一规划、设计、配套并交付使用,政府不会为了一个个体,公然破坏拆迁计划和规划,损害整体利益。
如果是签署了经济补偿协议,但还没有拆迁或者还没有用于购买其他房屋的,一般可以申请退款。但是要注意的是,政府严格按照协议款项支付,按照《拆迁补偿条例》规定,退款金额一般是未来20年内预计获得的经济效益的部分,因此退款金额可能比购房价值要低很多,甚至可能会出现亏本的情况,被拆迁者需谨慎考虑。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可以退钱的情况比较少见,被拆迁者在选择接受拆迁安置房或经济补偿时需要权衡利弊并签署相关协议,以免在后期出现无法退回拆迁安置房或者退款金额不尽如人意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