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对公借钱在特定情况下并不算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的定义是指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公共财产、资金或者其他财务资产,转为个人或其他非法用途。因此,公对公的借款并不属于这一范畴。
公对公借钱的情况一般出现在财务流转中,比如政府部门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或者区域性政府部门之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双方有明确的借款合同和支付计划,且借款用途符合办事规定,那么公对公借款并不算挪用公款。
例如,一个政府部门需要临时增加资金以完成公共事务,而另一个政府部门有剩余的资金,可以互相借贷以达到共同的发展目的。这种情况下,两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公对公借款就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
但是,如果公对公的借款过程中存在私人利益牵扯,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涉及到挪用公款。比如,财务人员滥用职权进行公对公借款,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在借款合同上造假、变更支付用途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总之,公对公借款并不算挪用公款,但需要双方遵守办事规定,确保借款合法合规,用途合理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