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文件,离婚证是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证件,而离婚协议是离婚各方达成共识后,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虽然离婚证和离婚协议都对婚姻的解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一个不存在并不会使另一个无效。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它包括离婚的条件、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探视等方面的安排。但是,如果离婚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它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例如,涉及财产分配方面的约定必须合理、公正,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子女抚养方面,应当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和学习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安排。
另外,由于离婚协议是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是自愿、平等的,如果其中一方在签订协议之前是被迫或者受到威胁恐吓的,那么这个协议也是无效的。
总之,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它们各自都有其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不合法或不合理,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因此,在协议签订前,双方应当认真评估其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能够维护离婚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