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拆迁安置房的分配需要考虑到众多的因素,比如夫妻双方的付出、子女的生活、居住时间等因素。首要的是先要明确一点,拆迁安置房是国家向征地拆迁的居民提供的补偿措施,而夫妻双方的贡献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无法按照家庭贡献比例进行分配。
首先,拆迁安置房一般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离婚需要分配,可以根据双方夫妻的共同协商或者法院的判决来进行分配。如果双方能够协商,可以依据夫妻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来分配。此外,如果夫妻有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孩子的利益,同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通常情况下,孩子居住在母亲的居所较为普遍,因此往往将拆迁安置房分配给母亲。
如果夫妻离婚后一个人拥有拆迁安置房,需要向另外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在此期间,另外一方有权选择拆迁安置房内空结构的选择权,也就是说,可以记名指定一项拆迁安置房用于其居住。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记名指定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总之,在离婚拆迁安置房分配上,需要夫妻双方进行公正协商,优先考虑孩子的利益,居住时间等因素,以达到公正,公平的分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