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以及其他负责管理、使用或保管公共财产的人员,违反规定,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
而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晓该财产是非法所得或者属于他人所有的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善意取得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但是,挪用公款适用善意取得却不太可行。因为挪用公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并且挪用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是所有人的共同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所以,任何人无权擅自占用或者挪为己用。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善意取得也可能会起到一些轻微的缓解作用。例如,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工资等原因一直没有得到发放,于是在某天突然发现账户里多了一笔钱,但并不知道这笔钱是来自于单位,可能会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况。
但总体来说,挪用公款适用善意取得是不可取的。因为挪用公款本身是违法行为,和善意取得没什么关系,所以即使有善意的成分,也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