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抚养权诉讼书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被告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将抚养权交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是婚姻关系,有一个5岁的儿子。自从离婚以来,孩子一直由被告独自抚养。然而,被告对孩子的抚养不够热心,经常出现对孩子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例如,被告经常让孩子吃垃圾食品,对孩子的卫生和健康没有重视,而且还没有为孩子提供足够的教育支持,让孩子的学习成绩和未来发展受到限制。
与此同时,原告是一个负责任的父母,一直希望能够和孩子在一起,给孩子提供更好的家庭和教育环境。在过去的几年里,原告一直在付出精力和时间去关心孩子成长,提供有益的教育和支持,也成为了孩子最亲密的人之一。因此,原告希望能够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让他能够继续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对孩子的监护职责不够认真,而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和意愿去照顾孩子,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并将抚养权交给原告。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45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纳入离婚协议或者判决内容之中,没有纳入协议或者判决内容的,由子女父母行使双方的抚养权。
结语: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并将抚养权交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