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转让、交换、抵押、出租、照顾品种等。同时,宅基地的建房规模应当与申请建设用地的申请人口数相适应,即按照家庭户人口数,每人分配的建房面积为“24平方米-36平方米”,具体建房面积不能超过360平方米,建房数量不得超过三间。
根据上述法规,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建房数量和建房面积,最多只能建3间房,不能超过360平方米,建房面积也要与家庭户人口相适应,而不能轻易扩大。这是因为,农村宅基地的用途是为农村居民提供住房,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需求,避免土地过度流转,而不是为了炒房等商业活动。
此外,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和使用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和监管,不能侵犯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例如,农村宅基地的建造和改建必须符合国家的建筑、环保和城乡规划等相关法规,不得占用耕地、违法建房等,同时也要保护土地、水源等生态环境。
总之,农村宅基地虽然具有建房的权利,但是也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不能超过限制建房数量和面积,更不能违法占用土地或者损害他人利益。一定要严格把控宅基地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发展和生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