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书和离婚协议书虽然都是涉及到离婚的法律文件,但是它们的性质和用途是不同的。
协调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出现矛盾和纠纷时,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书面文件。协调书可以涉及到的内容很多,例如夫妻财产、儿女抚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协商。协调书并不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作用。如果当事人后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协调书来解决争端。
而离婚协议书则是指当夫妻达成离婚协议之后,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官司双方共同签署的一份协议书,其作用是规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赡养等情况。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遵守协议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协议内容。
综上所述,协调书和离婚协议书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性质和用途不同。协调书是一份自愿协商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书面文件,没有法律效力,而离婚协议书是一份离婚官司双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用来规定离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