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和协调书是不同的文书。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在解决离婚相关事宜时所达成的协议内容的书面表达,包括离婚财产的分割、抚养子女的责任、探望子女的方式、赡养老人的责任等内容。离婚协议书通常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旦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协调书则是指在司法审判或仲裁前,当事人就纠纷事项进行交涉、调解达成的书面协议,它通常是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调解服务过程中,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协调书中的内容和效力只有在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之前具有约束力。如果双方在协调书签订后违反了协议,那么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另一方,并依据协调书所载内容来要求强制执行。
因此,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书面表达,而协调书是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书面协议。两者在内容、形式和效力上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