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可能会引起家庭内部的矛盾和情感上的伤害。如果离婚后一年未见面,是否依然可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以及与子女的探望权和监护权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抚养权指的是孩子由哪一个父母抚养、生活、教育等全面负责的问题。与子女的探望权则是指另一方有权利看望孩子,并与孩子建立正常的亲子关系。监护权则是指由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判决的,对子女负有具体监护责任的问题。
对于离婚后一年未见面的情况,如果未见面的原因是对方毫无联系或明显的恶意不履行探望义务,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可以申请单方面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孩子的年龄、生活环境、学校和社交环境等。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单方面争取抚养权,也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并判断。如果原因仅仅是另一方未见面,但仍然有愿意抚养的能力和条件,法院仍然可以判定该方具有抚养权。因此,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且准确把握法律条款,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问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保障孩子权益和维护家庭和谐的前提下,离婚后的抚养权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和沟通确定。如果确实有必要向法院申请解决争议,应该考虑孩子的权益和情感需求,避免带来可能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