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城乡一体化以来,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体制得到了逐步完善。目前,上海市宅基地的继承权问题正在逐步明确中。
首先,根据《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法规,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是存在的。宅基地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都可以遗传,遗赠或者赠与。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对于农村宅基地继承的限制条款较多。比如,未成年人不得继承宅基地;村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时,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不得沿袭其宅基地的使用权;夫妻离婚时,宅基地的保留权应当由离婚协议、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上说明。
再次,对于宅基地继承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证书的问题,应当进行及时的过户手续。如果不能及时过户,则会面临征收、补偿等问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不同地区对宅基地继承权的界定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需要遵循当地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上海农村宅基地确实存在继承权,但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它在继承中有一定的限制条款,需要遵守土地权属证书的问题和相关规定,才能确保继承权未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