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务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用于私人用途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信誉,影响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所以必须进行惩罚。但是,如果是仅仅“借用”公款而不是挪用公款,且在违规情况被发现后主动归还,那么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可以避免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1.主动自首,积极赔偿
主动交代违规情况,配合组织调查,可以从轻处分。赔偿方式可以是直接归还被挪用的公款,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赔偿,如可采取工资扣除等方式。
2.个人能力
根据个人能力来裁定惩罚,也是比较常规的操作。个人能力较差的,一般可以轻处分或者给予超过普通违纪的处分,但是必须保障赔偿的金额。
3.是否恶意
如果是单纯的疏忽,比如因为粗心大意导致挪用了公款,那么可以从轻处理,但是如果是恶意的,比如蓄意隐藏,恶意侵吞,那么就需要严肃处理了。
总之,即便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动赔偿和积极补救仍然可以降低处罚和赔偿难度。对于组织被挪用公款的单位而言,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回公款,并采取防范措施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