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给子女做生意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这涉及到职务侵占和贪污行为。职务侵占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占有、使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机关的非财产性财物或者其他应当归公的财物的行为。
在挪用公款给子女做生意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转移给自己的子女,用于开展商业活动。这种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挪用公款的行为本身犯法。公款是公共财产,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不能随意挪用或滥用。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给自己的子女开展商业活动,无疑是违法的行为。
第二,这种行为涉及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的亲属谋取私利,违反了公正、廉洁、服务政策宗旨的原则,也破坏了公共利益。
第三,挪用公款给子女做生意容易引起社会不满和公众反感。公职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其行为应该符合公共道德标准和社会期望。如果挪用公款给子女做生意,容易引起公众不满和批评,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给子女做生意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共利益,也危害到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在实践中,公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努力做到清正廉洁,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