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规定未满一周岁的婴幼儿是不能自己表达意愿的,因此不能单独为其离婚协议。但是,离婚协议成立需要双方夫妻的共同意识和协商,在协议过程中孩子的福利需被优先考虑,作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必须为自己的孩子思考,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尽可能保证孩子的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其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往来等事项。协议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因此,虽然孩子不满一岁,但是在夫妻协商离婚协议时仍需将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往来事项作为协议内容之一,甚至在协议中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书也是可以的。
总的来说,虽然法律上未成年婴幼儿无权表达自己的意愿,但离婚协议的制定需要双方的共同合作,所以在协议过程中不得忽视孩子的权益。同时,在协议中载明孩子的抚养、教育和往来等事项,可以依法保障孩子的利益,避免其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