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请条件:具有农村户籍,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拥有合法的建房用地,原则上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二、宅基地用途:宅基地只能用于建设农村居民住房,并不得用于商业、工业、办公等非住宅用途,也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三、宅基地规划: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和规划法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四、宅基地管理:宅基地的管理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进行,宅基地使用者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费和其他相关的费用。
五、宅基地权益: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或出租。在宅基地授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
总之,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的整体利益,保护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规定,需要农民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