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宅基地规定于2008年正式实施,宅基地就是指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等的土地。在北京市,宅基地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宅基地的用途:规定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主要用于居住、生产和经营。
二、宅基地的承包:规定宅基地由农户自己承包,并在宅基地上自行建造住房和其他附属设施。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有效期为70年。
三、宅基地的面积:规定北京市农村宅基地面积为每户不少于0.07公顷(约1050平方米)。但是,在涉及到城乡结合部的宅基地划分时,宅基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调整。
四、宅基地的建筑面积:规定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宅基地面积的40%。但是,在不影响其他农地利用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限制。
五、宅基地的转让和赠与:规定宅基地不得转让和赠与。但是,在继承、离婚、婚姻登记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转让或赠与。
六、宅基地的使用权: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除法定继承人、配偶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转让。
总之,北京市农村宅基地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同时有利于推进城乡发展的协调与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