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之便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属于贪污罪的一种形式,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贪污罪的相关规定。这种罪行是指担任公职人员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公款或者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挪用或者侵吞了部分或全部,从而使国家或者集体遭受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种罪行的危害性非常大,既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正义。一般来说,利用之便挪用公款,其数额巨大,涉及的范围和程度也比较广泛。在一些公共事务和项目中,一些担任职务的人员,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拖延、上报虚假数据或故意挪用公款,这些行为在不利用检查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往往能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被隐藏起来。这对于财政预算的安排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如何预防利用之便挪用公款这种罪行,需要走多个道路。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制度,探索各种检查措施,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财务监察机制、规范公款管理,完善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和审计机制。其次,需要提高公共职务人员的素质和责任感,加强职务岗位培训,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遵纪守法,明察秉公。最后,需要加强舆论监督,广泛宣传社会正义和法律法规的知识,促进公众对财政预算和公共财产的监督和监察,从而实现公答责任的实施和落实。
总之,利用之便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