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刑事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对象是国家和人民,具有严重性、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在接受挪用公款案件私下和解问题时,必须明确一些原则和注意问题。
首先,挪用公款犯罪属于国家的刑事公诉范畴,不是个人愿意就可以私下和解的。自然人之间可能可以用民事诉讼私下和解,但挪用公款案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还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不允许私了。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犯罪的刑法责任是由司法机关来追究的,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才能确定相关犯罪行为是否成立,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程度等问题,因此私下和解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第三,如果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做出私下和解意味着被告人在刑法上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对于这种行为,既没有惩罚作用,也无法起到警戒和威慑的作用,进而对于挪用公款行为等其他类似的行为,会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加剧社会矛盾和不信任。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刑事犯罪是国家的对公权力必须保护的重要利益。在挪用公款案件的处理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做到罪刑相当,既不能过于宽容,也不能过于严苛。无论是从犯罪的危害性,还是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私下和解绝不是一个可行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