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记录了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与许多人认为的不同,离婚协议书并不一定要手写,但是应该依据一些特定的规定来进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制作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由离婚当事人自行书写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这里的“自行书写”并不代表必须手写,也可以使用打印等方式制作。但是,必须确保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在重庆市的相关司法文件里也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和签字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离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自己亲笔书写,如涉及证明效力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附页。”同时还要求,离婚协议书必须明确标明离婚协议的生效日期、离婚协议的内容等。
总的来说,重庆的离婚协议书并不一定要手写,但是必须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制作,在离婚协议书的书写和签字等方面需谨慎,遵守相应法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和真实性,让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的达成和执行中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