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违规占用公款用于个人目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挪用公款行为严重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对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一旦被发现必须依法追究刑责。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判处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挪用公款158万的情节比较严重,属于较大数额,因此应该被按照刑法严惩不贷。
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判刑的量刑参考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案件所涉及的数额大小:涉及的数额越大,刑期通常也越长。
2. 挪用公款的性质和目的:如果挪用公款是为了个人目的或者贪污腐败、非法牟利等严重违法行为,判刑会更重。
3. 对于公款的归还:如能及时归还部分或全部公款,并积极主动赔偿相关损失,可以适当减轻刑罚。
4. 个人犯罪前科和认罪态度:犯罪前有无其他犯罪记录,是否认罪态度诚恳等也会影响刑期。
根据以上因素的考虑,对于挪用公款158万的案件,判刑较为严峻,可根据情节轻重,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要求其偿还139.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应该尽可能的采用司法警示、惩罚和改造的手段,同时也要加强预防和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全面提高执政为民、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水平,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