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辅助与保护法和《婚姻法》中,规定了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父母共同行使,但如果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情况下,抚养权应由存活的一方履行。因此,男方可以领取抚养权,前提是满足上述条件。
然而,还需要考虑到实际生活中的现实情况。在过去的传统观念下,男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而不是照料孩子的责任方,因此,社会上往往存在这样的认识:女性应该担任抚养孩子的主要责任。这种思想对于男人领取抚养权产生了很大障碍。有时候,诉讼起来也非常困难,需要男方证明自己确实有条件、有能力抚养孩子。
当然,这种现象已经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改善,人们也开始逐渐接受男人作为抚养孩子的责任方。此外,法律也在不断完善,鼓励父母之间共同分享抚养孩子的责任,而不是依赖于任何一方。因此,在关注男方是否可以领取抚养权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应着重思考如何促进男性参与更多的育儿责任,构建平等、积极的家庭观念,让孩子得到更多、更好的父母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