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该单位公款或者违反财政管理规定,将该单位承担的应付款项挪作他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郭小洋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以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方式挪用该单位公款或者违反财政管理规定,将该单位承担的应付款项挪作他用,都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郭小洋是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其涉嫌挪用公款的情况,指的是他因个人原因,在工作时私自开支公款。具体地说,郭小洋从该单位领取公款后,在报销该笔公款时,却存在虚报、套取等行为,导致该单位财务账目出现不符。这一情况如果属实,可以认定为郭小洋违反了财政管理规定、挪用了公款。
因此,从上述角度来看,郭小洋涉嫌挪用公款罪。值得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涉案金额较为显著才能立案。另外,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查明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