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拆迁是指政府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由政府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的拆迁补偿费用,被拆迁人同意拆迁并签订协议,否则会采用强制拆迁的方式。而“不交房”则是指被拆迁人在协议拆迁后拒绝移交房屋的情况。
法律上来说,“不交房”是违法行为。依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垦收土地、城市更新、征收拆迁等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当履行拆迁协议或拆迁决定,移交房屋和土地,不得拒绝交房或者拖延买房卖房过户。如果被拆迁人拒不交房,不仅可能导致新居无法交付使用,拖延工程进度,还将面临民事诉讼,必须承担可能的赔偿责任。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被拆迁人在“不交房”后,会选择通过法院来维权。如果被拆迁人有合理的理由,如政府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费用,导致被拆迁人无法购置新房等情况,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但如果是无理由的“不交房”,则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总之,作为社会主义法制下的公民,我们应该遵守合法的拆迁协议并履行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和诉讼。同时,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商中,也应该注重公平、公正、合法,以减少社会摩擦和矛盾的发生。